【新生3月12日讯】据星岛日报记者朱丽仪报道-立法会法律界代表吴霭仪大律师昨日就落实《基本法》廿三条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提出十大质疑(见后),并指《基本法》廿三条的条文订明,因国家安全理由被取缔的组织可提出上诉,并指出会豁免提出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她质疑,文件未有进一步界定,协助组织上诉的律师,或捐钱协助他们上诉的人会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担心「畀碗饭他们食」也会出事。
* 恐上诉机制形同虚设
她表示,最令人关注的是禁制组织中的上诉基制,因为条文只说明协助有关机构的提出上诉及作出任何附带行为者的刑事责任,却没有说明若进一步协助他们打官司、捐钱助组织上诉、「畀碗饭他们食」,或是「法援署批出法援协助他们,会不会也是犯了法呢?」她担心,若以上问号,答案都是「对」的话,那上诉机制便形同虚设。
她并批评,未经授权非法披露受保护资料的条文不清晰。她称,现行的《官方机密条例》订明,只有公务员及政府承办商有可能犯上该条例,其他人士根本不容易触犯,可是修订后则所有未经授权而取得的资料,即使披露者并不是循非法途径取得,也可能犯上泄密罪。
她又认为,根据蓝纸草案,保安局局长不用向法庭申请已能禁制某组织,无形中是少了一度防线,而煽动叛乱罪中「煽惑」定义太阔,会造成以言入罪,加上颠覆和分裂国家中「严重犯罪手段」,说明即使不用暴力也能构成罪行,而人大常委会有权释法,亦留下了一条令人忧虑的尾巴。
* 对《国安条例》草案的质疑
1.向被禁制组织成员提供任何形式援助,均属违法。
2.未经授权非法披露受保护资料的条文不清晰,产生寒蝉效应。
3.煽动叛乱罪中「煽惑」一词定义太阔,会造成以言入罪。
4.颠覆、分裂国家、叛国的定义含糊。
5.颠覆和分裂国家中「严重犯罪手段」一词的写法,可令人不使用暴
力已犯罪。
6.除叛国外,中国公民以外的市民也能被定罪。
7.取消检控时限。
8.新增警方调查权力。
9.保安局局长不用向法庭申请,已能禁制某组织。
10.人大常委会有权释法。
(大参考)
来源:新生网 发稿:2003年3月12日 更新:200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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